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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序号

类别

商品编号

监管证件

检验检疫类别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N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N

3926209000


N

3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N

4

呼吸机

9019200010

A

M/N

9019200090

A

M/N

5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N

6

医用护目镜

9004909000


N

7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N

3926201900


N

4015110000


N

4015190000


N

8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N

3926909090


N

4016999090


N

9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A

M/N

10

医用消毒巾

3005901000


N

3005909000


N

11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N

12

病毒检测试剂

3822009000

A/B

V/W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小工具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

装运前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