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HC(REACH高关注物质)检测认证
1. SVHC定义
1.1: 什么是SVHC
SVHC即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缩写,是欧盟REACH法规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
SVHC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危险特性(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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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MR具有1类或2类致癌、致突变物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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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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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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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同样危害的物质,比如内分泌干扰物质
1.2: 候选物质清单 = SVHC清单
REACH法规将SVHC定为授权物质(REACH附件XIV)的候选物质,因此,ECHA官方又将SVHC清单称为候选清单(Candidate list)。
2. 责任和义务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以下三类: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SVHC的企业及制造含SVHC的产品的企业有不同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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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当SVHC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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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品当SVHC是配制品中的一种组成物质且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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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当物品中含有SVHC时,主要有通报和信息传递两大责任义务。(如下)
2.1: 通报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物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欧盟境内,非欧盟境内的制造商需委托唯一代表通报)应向ECHA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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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某一SVHC的质量分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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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量≥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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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豁免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企业可豁免通报:1. 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确保含有的SVHC物质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不需要履行通报义务,但应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2. 有其它制造商或进口商已为该物质的该用途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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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时间通报时间1.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2.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2.2: 信息传递
物品中含有SVHC且该物质的质量分数≥0.1%时,该物品的供应商需要向物品接收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在这个情况中,接收人是指工厂或专向使用者以及经销商,而不是指消费者。当消费者有这方面要求时,产品的供应商应在45天内,免费提供相关信息。
3. 应对方法
现在,很多出口欧盟的企业被要求提供产品中SVHC的相关信息,但企业往往不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更不清楚要如何应对。现欧盟对境内流通的产品严格执行REACH法规,即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而SVHC是REACH法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提供产品中SVHC信息即违反了REACH法规。违反法规的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罚款甚至被监禁。
下面我们将简单对比介绍几种应对方法:
3.1: SVHC检测
SVHC检测是指通过化学分析的手段分析产品中是否存在SVHC以及其含量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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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便捷简单企业仅需向检测机构提供样品,后续由检测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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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成本高,增加企业管理成本通过检测方式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尤其当SVHC物质不断增加,会增加巨额检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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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短检测一般需要3~5天完成,企业可尽快提供给进口商相关检测报告用以证明产品符合REACH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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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复检测因缺乏供应链信息传递,在供应链内不同层次中,对同种材料进行同样的检测,产生重复检测。
3.2: 供应链信息管理调查
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是对供应链上的所有相关信息(如SDS,检测报告等),进行收集、整理、存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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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管理材料信息良好的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能帮助企业充分了解产品中每个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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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观念淡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建立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不明确,推广建立供应链信息管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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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性强良好的供应链信息调查管理能对出现有害物质的外购件及时有效地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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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程度要求高同时,信息的收集需要上游企业的配合,上游企业的能力及配合程度都制约着供应链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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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成本通过供应链信息管理,可以了解产品中做过SVHC检测的材料零部件,从而减少重复测试,并减少重复测试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3.3: 自我申明
自我申明是对自己产品中SVHC的存在情况及REACH法规合规情况的自我保证。企业需对提交的申明负责,不得盲目或草率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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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简单企业只需准备一份签署的文件申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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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准备繁复企业应做到有效的产品有害物质供应链风险控制,并配合适当的检测,准备好合规文件资料,使得签署内容有效,准确。
4. SVHC 清单
SVHC清单一般每年更新两次,通常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更新。现SVHC清单共有28批,总计共233项物质。
SVHC更新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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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ECHA发布第一批SVHC清单,共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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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3日,ECHA发布第二批SVHC清单(14项),共计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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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30日,ECHA将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SVHC清单,共计3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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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8日,ECHA发布第三批SVHC清单(8项),共3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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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ECHA发布第四批SVHC清单(8项),共计4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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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五批SVHC清单(7项),共计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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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六批SVHC清单(20项),共计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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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8日,EHCA发布第七批SVHC清单(13项); 同时,将第二批中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即,将第二批SVHC清单减少为13项,共计8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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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八批SVHC清单(54项),共计13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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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30日,ECHA发布第九批SVHC清单(6项),共计14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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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ECHA发布第十批SVHC清单(7项),共计15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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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6日,ECHA发布第十一批SVHC清单(4项),共计15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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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二批SVHC清单(6项),共计16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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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5日,ECHA发布第十三批SVHC清单(2项),共计16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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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四批SVHC清单(5项),共计1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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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十五批SVHC清单(1项),共计16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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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2日,ECHA发布第十六批SVHC清单(4项),共计1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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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0日,ECHA发布第十七批SVHC清单(1项),共计174项,同时对已在清单中的双酚A,BBP,DEHP,DBP,DIBP这五个物质,增加了对人体的内分泌的干扰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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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5日,ECHA发布第十八批SVHC清单(7项),共计181项。同时对已在清单中的双酚A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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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7日,ECHA发布第十九批SVHC清单(10项),共计19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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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5日,ECHA发布第二十批SVHC清单(6项),共计19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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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6日,ECHA发布第二一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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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ECHA发布第二十二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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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5日,ECHA发布第二十三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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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9日,ECHA发布第二十四批SVHC清单(2项),共计2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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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ECHA发布第二十五批SVHC清单(8项),共计2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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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7日,ECHA发布第二十六批SVHC清单(4项),共计2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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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0日,ECHA发布第二十七批SVHC清单(1项),共计2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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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7日,ECHA发布第二十八批SVHC清单(9项),共计2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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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4日,ECHA发布第二十九批SVHC清单(2项),共计2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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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3日,ECHA发布第三十批SVHC清单(5项),更新DBP的加入原因,共计2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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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7日,ECHA发布第三十一批SVHC清单(1项),共计241项。